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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得知前述的说法后,立即在文旅部官网查询,是否有新规出台,规范老年人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但查询后,发现,目前最新版旅游行业标准 LB/T 052-2016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并没有做出政策更新。但目前在做更新国标的意见征询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国家标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计划号: 20230437-T-357) 起草单位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因此,从目前《旅游法》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旅行社在组织游客进行旅游活动的时候,需要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特殊人群是否属于禁收,没有做明确规定,根据“法无规定不禁止”原则,特殊人群旅行社可以收,旅行社大可不必“谈老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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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类特殊人群,旅行社仅仅是尽到正常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够的,《旅游法》第62条明确规定,旅行社需要把行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特殊人群无法参加的项目提前告知,让游客在报名时充分了解参团后的行程安排,对于自己是否能够完成行程会有一个大致的判断和决定。
如果旅行社把风险100%防控寄托在免责协议上,那就大错特错了,免责协议只是第一道安全防范,旅行社如果在行程出发前提醒不到位,过程中又未能充分关注特殊人群,或发生意外、突发状况后旅行社手忙脚乱,不知道如何进行救助,即便签订了免责协议,旅行社也不能完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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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特殊群体都有一个共性,就是比正常人更脆弱,更容易出现突发状况。那么,旅行社想要把控风险,做到充分免责,就要从源头抓起。
首先,需要了解游客的情况,了解情况之后,需要告知游客想要报名的旅游产品的特性(包括景区是否在高原、气温变化是否大、行程安排是否紧密、该游客是否有禁止参加的项目、酒店住宿条件的好坏等)。
其次,游客仍然决定参团出游时,旅行社此时应当要求游客签免责协议,该免责协议并不是参团游客签字就可以了,还需要他的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最后,需要对该团队进行特殊安排,例如多增加工作人员在团上服务,因为导游带团一般都是会关注到全团所有人,如果只安排一名导游,对于特殊人群的关注度是不够的,如果出现问题,旅行社在明知道团上有特殊人群却未增加人手,仍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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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游客为了能够顺利参团,刻意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客人,之后游客上团才告知旅行社,甚至发生突发情况才发现游客的特殊性。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如果已经尽到对正常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会被要求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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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于此类人群预防危机其实比处理危机更重要。很多时候,市场压力大,我们在筛选客人的时候就没有那么苛刻,高龄老人,自身身体状况不乐观的客人有时候就睁只眼闭只眼收了。这一收不打紧,客人身体本身就不好,行程安排又紧张,人疲劳了,身体机能就下降,再加上疫情的洗礼,出现个高反,搞得旅行社夜不能寐,一帮人累得人仰马翻不说,最后可能还吃个官司,赔一笔钱。所以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做到风险全方位把控,才能长远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