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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实际出行后,旅行社能否以未收到团款为由暂停提供旅游服务?

旅游独角兽2024年07月15日80

前段时间本律师接到一个非常着急的咨询:王律师,我们有个境外的小团,门店收客后交给我们,合同里约定团款是出团前由客人全款直接支付给我们,否则不生效。但是几位客人将团款转给了门店,门店老板把收到的团款都拿去还高利贷了,没办法再转给我们,而我们这边又实际安排客人出行了,那我们能不能以没有收到团款为由,暂停给客人提供剩下的服务,等到客人转款后我们再继续服务?或者旅行社以合同未生效为由直接终止服务,我们也不存在解除合同或者违约的问题?另外,我们可否减少行程,不带他们去后续的景区和酒店了,以此减损?


我听到这些心下一惊,一方面,我理解旅行社着急的心情,但另一方面我还是要提醒旅行社,三思而后行。那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可否按照旅行社的做法实施呢?有什么风险?又该怎么正确处理?本律师就在本篇文章中一一给大家分享。


一、案例中的旅游合同是否生效?

本案中的旅游合同成立并生效。涉旅企业可能会很疑惑,明明在合同里有约定团款转入才生效,为什么这个旅游合同还是生效了呢?旅游合同无论再特殊,它本质也是一种合同,而合同可以看作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所作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结合本案,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自然是满足的。虽然游客和旅行社已在合同中约定,要待游客向旅行社支付全额团款后才生效。这样的约定实际上是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达到“游客支付全额团款”的条件,该旅游合同才生效。


但现在游客已经实际出行(法律上称为已经在实际履行),而旅行社让游客出行前也没有确认全额团款是否已经给付,由此我们可以视为旅行社已经和游客达成一致,在实质上变更了合同,即无需游客在出团前付清团款也可以出游。


综上,虽然该旅游合同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但基于双方已经实质变更生效的条件,所以本合同已经生效,效力及于游客和旅行社。即旅行社在给这几位游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任何违约行为的,自然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旅行社已经让游客出团,此时也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事由出现(未收到团款不属于约定或法定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旅行社就无权解除合同。还要强调一点,即便旅行社在行程中强行解除合同的(有履行条件却拒不提供服务),也属于旅行社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旅行社能否以未收到团款为由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首先明确一点,旅行社不能以未收到团款为由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旅游服务。原因在于,旅行社可能构成甩团的违法行为。根据《旅游法》第70条的规定:“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游客已经身处外国,此时旅行社明明有履行的条件,却因为未收到团款就拒不履行,若经游客要求仍拒绝履行的,那么就属于严重违约,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法律规定了1-3倍的惩罚性赔偿),一经游客投诉的,执法大队有权根据本法第100条的规定,对旅行社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如果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还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能否降低标准或者直接减少行程?

能否降低标准或者直接不去某些地方,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大多数老旅游人都知道,降低标准虽然没有对应的行政处罚,但也属于违约行为的一种,如果游客返程后起诉的,吃不了兜着走的仍旧是旅行社。


另外,如果旅行社直接选择减少行程,那也属于擅自变更行程,一经查处,也将面临和甩团一样的法律后果。


四、应该怎么办?团款的问题怎么解决?

讲了这么多都行不通,那旅行社到底应该怎么办?本律师提供以下方法供大家参考:


(1)已经出团就吃定心丸,即便没有收到团款,也好好按照预设行程带团。首先,旅行社不要想着解除合同,因为旅行社并不因未收到团款就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其次,旅行社也别想着终止行程或者减少行程以达到减损目的,因为不管是擅自变更行程还是甩团,最后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很严重的行政责任,最严重的可能导致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这就完全得不偿失了。


(2)说清缘由,充分安抚,尽量得到客人信任,让客人配合打款,同时注意收集好客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诉讼保底。这时候就讲究“先礼后兵”,即在团上充分保障客人的权益赢得其信任,但是也将这一系列的证据充分整理和收集,完团后要求游客进行团款的支付。若后续返程游客既不配合重新支付团款也不配合要求门店退还团款的,旅行社也可以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对游客享有债权,从而要求游客履行支付团款的义务。若游客不接受协商的,那么就可以针对该事宜采用向游客发送律师函或者起诉的方式进行解决。


(3)重视内部管理及业务留痕,拿出相应证据,追责门店负责人。即便游客主张向门店支付团款可以视为向旅行社支付了团款,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此时旅行社也收集到了相应证据,若起诉游客无法得到支持的,旅行社就可将门店负责人起诉,要求其履行支付团款的义务,若门店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的,也可以职务侵占罪为由进行报案处理。


(4)复盘整理,归纳症结,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本案的主要问题出在销售,因为旅行社的销售急于成单,没有收齐团款就已经发团,所以才造成旅行社这样被动的困境。所以旅行社在内部管理上,是要引起重视,特别是涉旅企业的重任多在于销售,对于销售的业务规范操作要好好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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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案很棘手,所幸案涉的旅行社还是将团款追了回来。门店的负责人将团款在两天后退到了旅行社的账户上,并要求旅行社按照行程正常带团。据悉,该门店负责人与游客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所以团款退回才如此顺利,但若旅行社不引以为戒,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下一个是否仍旧如此幸运?一切就未可知了。

  王瞳 1373062733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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